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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部首次公布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0-11-30 浏览 :1089

           环境部发布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 、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涂料 、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paint, 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涂料制造工业(C2641)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C2642)以及胶粘剂制造工业。
           3.2 涂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paints 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 ,经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 ,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 、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
           3.3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由颜料 、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 、树脂 、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 ,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
           3.4 胶粘剂制造 manufacture of adhesives 以粘料为主剂 ,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 、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剂(也称粘合剂)的生产活动。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6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 ,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 ,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9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3.10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 、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 、车辆 、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 、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
           3.11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3.12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3.13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 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
           3.14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3.15 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6 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 ,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3.17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涂料 、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建设项目。
           3.20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对大气污染严重 ,或生态环境脆弱 ,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
           3.2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
           3.22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2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 ,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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